俗话说,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工作生活的人都值得敬佩。农民工大多以体力劳动辛苦赚钱,却被雇主拖欠,这时很大一部分农民工会采用原始的讨薪方式追索劳动报酬。那么问题来了,在讨薪过程中的“误工费”“差旅费”能否得到支持呢?
案情介绍
德某雇请云某、银某在其承包的工地做事。后经结算工资28400元,德某写下欠条1张,承诺在指定日期前结清,如不结清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德某承担,且云某、银某讨钱的误工费按每天800元计算。后德某支付23400元,尚欠5000元未支付。年前,云某、银某从北京赶来福建,向德某催讨拖欠工资并主张2人8天的误工费12800元,及期间的差旅费。德某则认为云某、银某逗留8天不是为了催讨拖欠的5000元,其提出赔偿不合理。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该案中德某虽与云某、银某约定劳务工资在指定日期之前结清,如不结清产生所有一切费用都由德某承担,讨钱按800元/天。德某在指定日期前已支付大部分劳务工资,尚欠5000元工资未支付,但德某在与云某、银某沟通记录中同意近期支付,云某、银某2人从北京至福建催讨劳务工资逗留8天,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逗留8天均是处理欠薪事宜,且要求按800元/天计算各8天的误工损失,属于过高的违约赔偿损失要求。
在综合考虑欠薪数额、讨薪开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基础上,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酌情予以支持由德某支付2人往返2天的误工费及差旅费,在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兼顾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则,矫正合同履行过程中过度的利益失衡状态。
法官提醒
辛苦劳作,赚来的工资遭拖欠,的确令人难过。但讨薪有道,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由于路途遥远,或者误工等原因,经常会出现一些合理开支和损失,如何正确维权呢?劳动者一定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事先可以与欠薪者就误工费、差旅费等问题进行书面约定,同时要注意留存差旅费等支出的相应票据,以备工资被无故克扣拖欠时使其能够成为诉讼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