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依法保障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刘某某原是通辽市开发区某村的村民。1996年,刘某某的父亲以户为单位与某村村委会续签了二轮土地延包合同,约定刘某某一家共承包土地13.05亩,二轮土地延包期限为30年,该份合同书中并未载明,刘某某一家承包的土地中是否有刘某某的份额。1998年4月份,由于投夫落户,刘某某将户口迁出某村并落户其他村镇,但未在当地分得田地,后因某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刘某某向某村村民委员会索要征收补偿款。某村村民委员会就刘某某征收补偿款事宜召开多次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一致决议,为某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给刘某某补分土地。但因某村大部分土地已被政府征收,村民委员会向所在地政府申请,所在地政府批准某村用村级征地款补偿给予刘某某二轮延包土地,但刘某某至今未领取该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从某村迁出的时间为1998年,在某村二轮延包期内,刘某某依法享有对某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之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得因刘某某未与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为由,主张刘某某不享有某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因刘某某在某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合法享有朱家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因此,刘某某向村民委员会主张征地补偿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村民委员会抗辩称,刘某某二轮延包事宜并未经过村民民主议定程序,因而不应予以支持。法院认为,虽然某村村民委员会就刘某某事宜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决议,但决议内容为同意给刘某某补偿土地。但因村民委员会自认至今未补给刘某某土地,且某村大部分土地已被征收,已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因此村民委员会不应以给刘某某补偿征地款事宜未经村民民主议定程序为由,剥夺刘某某应当享有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综上,判决某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刘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174000.00元。
庭审过程中,科区法院邀请了辖区的人大代表、妇联和司法所的同志旁听了庭审过程,并在庭后与他们交流了意见。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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