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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托运过程中死亡 承运人被判赔偿

  “我和爱犬已经朝夕相处5年多了,他就如同我的家人一般,现在我的爱犬在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必须赔偿!”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

  “我和爱犬已经朝夕相处5年多了,他就如同我的家人一般,现在我的爱犬在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必须赔偿!”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发生在李某和王某之间因宠物托运过程中死亡而引发的纠纷,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并赔礼道歉。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李某饲养了一只宠物狗名叫贝贝。从贝贝幼年时,李某就开始饲养,至今已有5年多时间,外出游玩时,李某也喜欢将贝贝带上。据李某说,其在贝贝身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5年多的相处,贝贝早已成为家庭的重要成员,也是他的精神源泉。

  去年5月,李某通过朋友介绍与王某认识,双方协商王某将李某的宠物狗运送至云南某县,李某通过微信分别向王某支付托运费2000元和300元,共计2300元。5月1日晚9时,王某安排贝贝飞机托运,5月2日凌晨,贝贝所在航班落地至昆明,此后王某安排他人将贝贝通过陆运的方式运往某县。当日下午李某父母前往该县客运站接贝贝时,发现贝贝死亡。后李某和王某多次协商,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退还运费2300元,并赔偿购买贝贝的费用3000元、饲养费用15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其赔礼道歉。

  王某辩称,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其已经安全把宠物狗运输到了昆明,从昆明到某县的运输系其帮李某安排,且其是根据李某给的300元的金额进行的运输,双方并未指定必须是运输宠物专门的车辆。其认为将宠物狗放在大巴行李舱下方,双方都有过错,而且云南那边一般运宠物狗基本都是大巴。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与王某在微信中就贝贝自北京运至云南某县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成立运输合同,王某应履行承运人的义务。贝贝在昆明飞机落地后自昆明至某县运输中,系被放置在大巴车行李舱中进行运输,对宠物狗而言,环境极为恶劣,而王某未举证证明贝贝属于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导致的死亡,故法院认定贝贝系在该段运输过程中环境原因导致的死亡。

  王某未妥善安排运输方式导致贝贝死亡,属于根本违约行为,故法院判令王某退还李某运费2300元。综合贝贝的品种、年龄、购买时间等情况,判令王某赔偿购买费用3000元。因饲养费用属于喂养贝贝的必要支出,并非贝贝死亡后的损失,李某的该项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鉴于李某喂养贝贝5年多,贝贝与李某朝夕相处,贝贝之于李某的意义远超越一般的物品,可比照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贝贝的死亡势必对李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法院酌定支持了3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并判令王某在微信朋友圈进行赔礼道歉。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表示异议,王某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向李某支付了8300元并在微信朋友圈进行了赔礼道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对于宠物的运输需求也在不断增长。相对于一般货物运输合同,宠物运输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在运输过程中,需对宠物的健康状况、气候温度、运输方式等条件作出全面考量。在双方当事人就宠物托运达成合意时,应当充分考量宠物的特殊性。

  作为托运一方,首先要全面告知承运一方所托运宠物的生活习性、年龄大小、健康状况等具体情况,慎重考虑宠物是否适合托运;其次要与承运一方签订书面合同,就宠物托运的费用、运输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最后应注意保存运输合同、交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承运一方,一方面要熟悉民法典以及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宠物托运的相关规定,查看宠物的检疫证明,尽到安全运输义务;另一方面,要根据托运宠物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合理、安全的运输计划,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提供合理的运输条件,以确保托运宠物能够安全抵达目的地并顺利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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