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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如何处理?

  近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机器设备,并对变价...

  近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机器设备,并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由于涉案担保财产系机器设备,种类多达40余项,且停产多年,书面审查难以确认担保财产的现状,为了查清事实,承办法官到现场对抵押物逐一清点核对。

  【案情简介】

  某电力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某担保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申请人某合金厂以其机器设备为申请人某担保公司提供最高额为700万元的反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该电力公司未按时清偿该笔债务,担保公司代为清偿后,向法院提交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机器设备,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院受理该案后,按法定程序向被申请人某合金厂送达了异议权利告知书,通过听证、询问相关人员意见、现场核对动产抵押物等方式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某合金厂以其机器设备为电力公司在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反担保,且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抵押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担保公司向银行代偿了电力公司的借款本息后,依法取得了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的权利。据此,担保公司申请对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行使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某合金厂的机器设备,申请人某担保公司对上述机器设备拍卖、变卖的价款在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官释法】

  一、什么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设立的一种新型非诉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约定的情形出现时,担保物权人可以经法定程序,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多元解纷机制的落实,但当事人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防止权利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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