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债务转让和债务加入是两个广泛使用的概念。债务转让是指将原债务的权益向其他方转移,而债务加入则是指将新的债权人引入原有债务关系中。下面我们通过案例了解一下这两个法律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甲钢材生产公司与被告乙工程建设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钢材,原告按照被告的线上指示分批多次将钢材送至被告承建的工地,由被告方的业务负责人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载明欠付原告货款125760元,承诺一个月内清偿。履行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将乙工程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告知原告其承包的工程项目分包给了张某,实际使用人系张某,张某对此予以认可,并在与原告就钢材使用情况和价款进行对账后,向原告出具了书面还款协议,欠付的125760元货款由张某十日内还清,若届时未清偿,原告有权选择乙工程建设公司或者张某主张还款,随后原告撤回起诉。后期张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重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工程建设公司和张某连带偿还货款。诉讼中,乙建设公司辩称张某已经和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债务已经转移,乙公司不再承担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钢材供货合同》,合同中载明的订货人为乙公司,且钢材供货单和确认单中载明的亦均为乙公司,原告按照乙公司负责人的指示将钢材送至被告承建工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认定《钢材供货合同》的买受人为乙公司。张某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该协议中原告并未放弃对被告乙公司主张权利,依据《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乙建设公司辩称其债务已经转移,但债务加入和债务移转在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存在差别,债务移转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故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法院遂于2023年8月依法判决由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张某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权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