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时,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过,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提供必要便利的前提是需要满足“必须利用”的条件。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就是因为没有满足上述条件而被驳回诉请。
邻居不配合燃气入户改造被起诉
家住济南市历下区某老旧小区的居民章婷婷(化名),为了使家中的燃气管道不影响装修效果,想对自家燃气管道进行相应的改造,改造工程需要进入邻居屋内施工。因为邻居拒绝配合,经多次协调未果后,章婷婷将邻居诉至法院。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章婷婷所住小区此前集体安装的住户燃气管道均是通过外墙通入阳台,章婷婷若想实现燃气管道改造,需要在室外已建管道外对接引入至室内厨房,即需要在楼梯间内设置燃气管道,同时进入邻居室内对公用燃气立管进行拆除封堵。这一改造方案遭到邻居的拒绝。
邻居拒绝的理由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他们认为,若擅自更改从外墙设置的燃气管道线路,将使燃气管道由楼梯间内进入,违反上述规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章婷婷认可其改造更改了原本从墙外设置的管道路线、在楼梯间内设置燃气管道的事实。不过,根据章婷婷及第三人济南某燃气公司提交的设计文件和改造工程竣工图,均认为安装工程设计符合规范。
是否满足“必须利用”条件成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也意味着,因修缮房屋、建筑施工、铺设管线等使用邻地时,需要满足“必须利用”的条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章婷婷请求邻居配合燃气公司改造公用燃气管段的施工工作,是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利用相邻不动产规则的情况。
本案承办法官耿露介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高层建筑除外),但应采用金属管道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本案涉及的楼梯间为敞开楼梯间,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确需设置”“确有困难”旨在明确“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是原则性要求,确有需要而不得不从楼梯间引入时,因为存在安全隐患升高的危险,故规定了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等更为严格的要求。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章婷婷的改造行为增高了各层业主的燃气使用安全隐患,且不进行此项改造,并不妨碍使用燃气,因此不能认为其改造行为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的“确需设置”“确有困难”的前置条件,章婷婷要求邻居排除妨害,不满足上述规定中“必须利用”的条件,该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章婷婷提出上诉。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社记者 潘巧 □通讯员 王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