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系某公司老板,想为公司员工购买假期团购旅游。2023年4月23日,李某在手机微信群中看见被告刘某发布的福建8日游团购信息广告,经微信简单咨询后,李某表示有意购买该团购旅游,二人约定在被告刘某办公地点**601室详细协商旅游行程及费用等事宜。经协商,李某从刘某处订购了20人的福建8日游旅游服务,并按协商内容向刘某微信支付了团费以及2万元的押金,后该旅游合同实际履行。
旅游结束后,李某向刘某索要2万元押金时,刘某表示收到的所有款项已经通过微信转账至旅游公司负责人田某处,李某需向旅游公司索要押金。李某转而向田某索要押金,因田某拒不返还,李某将刘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押金2万元。
刘某向法院提交其向田某转账的微信转账记录,田某对此予以认可,但辩称刘某并非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向其转账系请求田某帮助李某等人购买机票的费用。
法官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旅游公司于2022年4月设立,经营场所为**601室,负责人为田某。根据原告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看出,被告刘某以旅游公司名义与原告协商旅游合同事宜,并在旅游公司经营场所与原告李某进行过协商,后被告刘某将原告支付的所有款项转给旅游公司负责人田某,这使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刘某与其协商旅游事宜及收取款项等一系列行为均是代表旅游公司的职务行为,且被告旅游公司也按约为原告等人提供了旅游服务,田某亦参与了订票、收款、对接酒店住宿等事项,田某在对该旅游服务合同一事知情的情况下,未在过程中对刘某的行为提出异议,现田某以刘某不是其公司员工,其不应返还上述款项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与旅游公司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旅游公司应向原告李某返还押金2万元。
法官提醒
今年以来,大家出游热情得以进一步释放,旅游行业也日渐火热。由于旅行过程中涵盖住宿、餐饮、交通、游览等多种服务,因此消费者更要擦亮眼。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消费者应与有资质的服务提供者签订正规正式合同,在支付款项时,应向合同内所载收款账户支付旅游费,并留意该收款主体是否与提供服务的旅游公司营业执照名称相符,支付后注意索要相关发票,切莫向自称为旅游公司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转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