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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噪声影响商户经营需赔偿经济损失

  隔壁装修产生的噪声导致店铺经营收入减少,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办公楼经营文印店的张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困扰”。  ...

  隔壁装修产生的噪声导致店铺经营收入减少,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办公楼经营文印店的张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困扰”。

  隔壁公司进行室内改造施工,电钻、电锤等工具造成的装修噪声接连不断,严重干扰了同租一栋楼、仅一墙之隔的文印店的日常经营:许多客户不堪其扰,纷纷选择离开,文印店的营业收入也随之锐减。张先生试图与对方进行协商,但几次交涉下来,对方或逃避不谈或找借口推托,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张先生无奈将隔壁公司连同施工方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排放噪声、排除噪声妨害,并赔偿因噪声污染产生的经济损失近70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分别提交了委托环境评估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被告认为,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4.1条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昼间环境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其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最高检测数据为70分贝,施工现场排放噪声并未超标,故不存在产生噪声侵权的事实。

  但法院经审理发现,原告文印店所在区域为《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1类区域,其昼间环境噪声最高限值为55分贝,被告施工噪声数值已经超出了规定的最高限值。因此,根据检测报告的结果和现场勘验情况,法院认定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且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再结合张先生所提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利润表等证据,确能体现施工期间其营业收入存在较大幅度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未能证明其存在法律规定的法定免责情形,也无法证明其造成的噪声污染与张先生店铺的经济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诉工程的建设单位及实际施工单位均对施工过程中噪声排放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因此,涉诉工程施工噪声排放造成污染,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两被告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张先生的损失。

  此外,因难以确认被告的噪声污染行为是直接导致原告营业收入减少的唯一原因,也无法确定噪声污染行为与原告公司营业收入减少的具体关联程度以及实际造成的合理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涉诉工程施工内容、施工噪声排放特点及持续时间、被告是否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原告公司经营业务特点、涉诉工程已基本完工等因素,依法酌情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7万元。

  法官提示,对施工方来说,文明施工,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是应尽的义务;确实难以避免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比如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夜间进行会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此外,建设方也应监督施工方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如未能遵守相关规定,超出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未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施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的,施工方、建设方均可能面临责令改正、停止施工、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日常工作、生活、学习过程中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及时联系物业服务单位、居委会或者业委会介入,进行劝阻和调解,并通过调整作业时间、增加防治措施、支付补偿金等方式与施工方妥善解决纠纷。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确有必要的,应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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