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哪些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管辖法院是依监护人住所地还是被监护人住所地?本文就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小丽是李老太的二女儿,小美是李老太的大女儿。小美2016年后长期住在李老太的房子里,没有生活来源,靠老人的退休费生活。2016年至2018年,小美拒绝家人和亲属探望李老太,三年里没有带李老太去过一次医院。李老太是乳腺癌患者,2018年2月,李老太在家抽风,口吐白沫,至今住院治疗。小美还将李老太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儿子名下。李老太住院费已达20万元,后无力支付医药费,想将房屋变现用于治疗。
小丽认为,小美身为监护人,长期占用李老太的房产,阻碍和剥夺了李老太的治病权利,欲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那么小丽能否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如果可以,小丽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可以按顺序担任其监护人。在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时,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相关组织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本案中,小丽作为李老太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小美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时,可以小美为被申请人向被监护人李老太的住所地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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