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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顺走”企业商业秘密获刑

法治日报讯 记者刘欢 实习生易佳欣 通讯员魏璐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职员工利用在原公司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生产、...

法治日报讯 记者刘欢 实习生易佳欣 通讯员魏璐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职员工利用在原公司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产品,获取巨额利益的刑事案件。

武汉市某技术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继电保护测试仪是其主要产品之一。2021年,该公司发现市场上另一家公司竟生产与此产品高度类似的继电保护测试仪,且市场销量相当可观,对其产品销售产生较大冲击。

该公司了解到,竞争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李某和法定代表人张某都曾是自家员工。

其中,李某曾担任该公司的技术部门负责人,从事过继电保护测试仪的装配、设备调试等工作,可接触到继电保护测试仪的目标代码,2012年离职;张某曾就职于该公司销售部,从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2009年离职。

该公司曾制定《员工手册》要求员工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与李某、张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要求他们承担保密义务。

搜集初步证据后,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侦查及技术鉴定发现,李某和张某现供职公司的电脑中存有与原公司继电保护测试仪产品生产用软件目标代码相同的文件,且现公司所生产的继电保护测试仪与原公司产品的相关技术信息实质相同。

经鉴定,自2012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李某、张某所在公司制造并销售涉案产品的毛利润高达2500余万元。

江岸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为查明技术事实,邀请有计算机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准许国家知识产权局技术调查官、有鉴定人资质的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此外还有被害单位技术研发人员、司法鉴定人共四方五类技术专家到庭,围绕涉案技术问题展开辩论。经充分审查,法院对两被告人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其掌握的原公司商业秘密,被告人张某明知李某的行为而与李某共同使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同类型产品,销售毛利润达25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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