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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借钱用化名,能赖账不还吗?

  近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上借贷纠纷案,被告彭某某化名杨某某向原告柳某某借款4800元,在原告柳某某多次催讨后拒不偿还,...

  近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上借贷纠纷案,被告彭某某化名杨某某向原告柳某某借款4800元,在原告柳某某多次催讨后拒不偿还,这笔借款原告能否追回?承办法官如何审理本案?

  柳某某是在校学生,与化名为杨某某的彭某某通过网上认识,彭某某通过多次与柳某某聊天,取得柳某某的好感与信任后,便多次以各种名义向柳某某借钱。柳某某先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借给彭某某共计4800元,过了约定偿还日期后,柳某某多次向彭某某追讨欠款未果,遂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彭某某偿还欠款。

  双峰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柳某某提交的起诉状,通过电话向被告确认身份信息时,柳某某才知晓,原来向自己借钱的“杨某某”其真名是彭某某。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谢斓耐心细致地对被告彭某某释法明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虽然柳某某在借钱给你的时候,基于对你的信任没有让你出具借条,但是支付宝上聊天、转账记录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客观真实存在,你使用化名借钱的手段无法规避法律责任。俗话说:人无信不立,你化名本就辜负了朋友对你的信任,赖账不还的行为是错上加错……”

  承办法官的劝诫让彭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当庭向柳某某认真道歉并得到谅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杨某某承诺近期将所欠款项一次性全部清偿完毕。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千百年来,中华民族视“诚信”为立身之本和自身的道德修养,是文明社会道德和法律的根基。网络生态文明,需要你我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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