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在铁铁体育公司报名私教课,上了两节课后,其私教教练离职,铁铁体育公司为其更换教练依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服务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铁铁体育公司退还吴先生6000元,驳回解除合同的诉请。
原告吴先生诉称,2021年5月20日在铁铁体育公司花费9048元购买58节私人教练课,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有效期至2022年5月20日。此后吴先生仅上过2次私教课,因教练离职,铁铁体育公司安排新教练所提供的服务未达预期。
被告铁铁体育公司辩称,吴先生的私教课已经到期,且期间为其更换过私教教练,是吴先生自己的原因导致其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上课,因此不予退课退费。
吴先生与铁铁体育公司签订的《私人教练训练计划及课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现吴先生不满意铁铁体育公司为其安排的教练,要求解除合同。因吴先生起诉时,合同履行期已经届满,故驳回吴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铁铁体育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与其提供的服务并不对等,法院对其要求退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吴先生对合同不能履行亦存在过错,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以网络购物、预付卡储值等为代表的消费新业态、新模式迅猛发展,深刻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也为大家带来了更多的消费选择,但随之而来的是新型消费纠纷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新的问题。本案实则是一起典型的健身房预付卡退费纠纷,那么合同约定的有效期过期后,消费者可以退费吗?
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健身服务合同中,因为指定了具体的教练,指定教练的客观存在对合同的促成及履行都有很大的影响,合同履行中更加注重会员的个人体验和互动效果,教练与消费者之间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因此教练的离职也会产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消费者有解除合同并主张退款的权利。
除此之外,健身房提供格式合同,不合理地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或者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己方义务的,如“本课程一旦售出,不退不换”,“店家不对会员身体健康负责,如出现事故由会员全权负责”,“退课不退费”等约定,消费者亦可依据格式条款主张退费。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合同已届有效期,合同的终止也不影响合同清算条款的效力,预付费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返还未使用课程费用的请求,并未随合同终止而一并归于消灭。但在退费金额上,法院会综合考虑会员与健身房的过错、会员上课情况、健身房履约情况,酌情予以判定。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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