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件,被告人尹某和杨某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尹某在某网站上以1200元的价格从王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把火铳,火铳是一种火门枪。尹某收到火铳后不久便将该火铳以1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杨某。杨某买到火铳之后,将火铳收藏在自己位于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龙溪口的古玩店内。2021年9月26日,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向尹某了解网购火铳一事,后尹某与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当天将涉案火铳交给民警。经鉴定,该火铳为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杨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尹某、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购买涉案火铳是为了收藏,购买后没有外传和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风险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综合评判并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的评估意见,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胡丽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我国对枪支历来实行非常严格的管制,对于枪支,只要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者盗窃、抢夺、抢劫等行为,则构成犯罪。
提醒喜爱枪支的朋友,枪支持有、使用要依法依规取得行政许可,把握爱好与违法的尺度,切莫逾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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