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通讯员佟家伊)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倒卖“回流药”案件进行宣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信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后,北京首例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倒卖“回流药”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信某注意到部分老年参保人员买药的医保报销比例较高,遂于2019年至2021年,在北京市房山区老年人密集居住的小区散发收药小卡片,从老年医保人员手中收购药品进而加价出售。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信某非法收购、销售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非法获利金额达1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决信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该案法官介绍,“回流药”是指通过医保等途径从医院或药店购买药品,然后销售给非法回收人,再通过各种渠道销售给顾客的药品。享有医保的人员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实际上是骗取国家的医保基金,系违法犯罪行为。以倒卖医保骗保药品为业的不法分子,采取“一对多”的方式从医保人员手中收购骗保药品进而加价销售,其累计危害重大,是“回流药”形成产业、市场的关键因素,应予严厉打击。《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法官表示,《解释》对无证照非法经营真药的行为不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旨在重点惩治倒卖医保骗保药品“中间商”,斩断“回流药”的产业链。医保参保人员切勿因贪图小利铸成大错,如多次、长期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构成诈骗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