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化名)出生于2004年5月4日,2020年3月5日,他在某App上注册账号,可以为其他用户提供陪练服务。该App是由某公司经营的一个游戏技能交易平台,为用户提供游戏技能交易、线上交易功能等服务。
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王博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在该App支付多笔款项,每笔金额在10元~5000元不等。最近,王博计划以自己是未成年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返还充值的206401元及利息。
据悉,王博除了前述充值之外,其在App内还有两类收入:第一是在平台上为其他玩家提供游戏约玩、组队开黑等服务获取收益,共计260509.25元;第二是王博在某App内作为公会会长从公会的收入中获取收益,2020年11月18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王博创建的公会总收入为1535683.04元。
那么,王博可以要求游戏运营公司退还其充值金额吗?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律师普法
本案中,王博在某公司运营的App实名注册账号并使用,双方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王博在App上充值消费时已年满十六周岁,同时,其亦通过在该App为其他用户提供陪练服务、进行游戏技能交易获得收益。在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王博的收益明显大于支出,且收益金额较大,可以认定王博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视王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充值、消费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有效,不得要求游戏运营公司退还充值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