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佟某(女)与张某(男)2012年登记结婚,佟某有一弟弟,平日里姐弟来往密切。2022年9月,佟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佟某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连续两次向其弟弟转账共计6万元,用于弟弟的房屋装修,张某发现后想让妻弟签署6万元借条一张,被佟某拒绝。佟某认为,弟弟装修遇到困难,作为姐姐有义务帮助弟弟,本想赠与10万元帮助弟弟,考虑到还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仅赠与6万元,并无不妥。且夫妻二人均有收入来源,婚后自己打工挣钱,其存款收入远大于6万元,认为自己有随意支配该6万元的权利。张某又向佟某弟弟索要该笔款项,佟某弟弟以其为姐姐赠与的钱财为由,拒绝归还。张某便将妻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佟某对妻弟的转账行为无效,并要求佟某妻弟返还6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处理均有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未经一方同意便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的,该处分行为无效。
本案中,佟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6万元赠与第三人,张某事先并不知情,事后也并不同意妻子的赠与行为,佟某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权益,属无权处分,因此佟某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佟某弟弟应当将上述款项返还。
法官解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享有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而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或有重大理由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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