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彭欣琦)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林某支付挖机工时费1.25万元。
2019年下半年,被告刘某经朋友介绍,雇请原告林某为其承包的工地从事挖机劳务。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劳务。2022年5月23日,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款1.25万元未支付,被告因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被告仍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劳务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刘某欠原告林某的劳务费,有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刘某理应及时支付所欠原告的劳务费。被告刘某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提出抗辩,但从双方出具的欠条来看,原、被告并未对开发票的事宜进行具体约定,被告刘某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应由原告林某先开具发票后其才支付欠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刘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根据劳务市场服务的惯例,提供劳务一般是不开具发票的,故被告刘某以原告林某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