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来的彩票竟然中奖了,能够领取100万元奖金,是行还是不行?答案可能会很“刑”。
事实上,还真有人试图通过偷彩票来实现“一夜暴富”。其后果则是,一旦构成刑事犯罪,不但当事人偷来的彩票票面金额计入犯罪数额,若中奖,奖金金额越大,当事人面临的刑罚可能越重。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苏小琴接受记者采访,详细解读了与彩票相关的常见法律纠纷。
盗窃彩票,犯罪金额认定有特殊性
“与一般的盗窃、抢劫行为不同的是,因彩票属于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间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是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所以一般情况下,其盗窃数额应为彩票的票面数额和中奖奖金之和。行为人在盗取或抢劫彩票并明知所盗抢彩票中奖后去兑现,奖金应当认定为盗窃金额。”对于盗抢彩票行为与一般盗抢行为的不同,苏小琴这样解读。
“偷盗百万中奖彩票”事件中,犯罪金额的认定正是案件焦点之一。
今年1月,杭州公安机关接到崔先生报警,称他放在车内的钱包被盗,内有数千元现金及1张价值百万元的中奖彩票。很快,犯罪嫌疑人王某就被警方抓捕归案,且被抓捕时,王某已经完成了兑奖。该案中,盗窃金额是否应由被盗彩票的本身面额30元加上兑奖所得的100万元组成引发热议,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此类案件并非个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罗某某盗窃面值52000元的彩票及现金2500元,兑换所盗彩票奖金32400元。案件一审中,罗某某认为奖金32400元不应计入涉案金额,应为非法获利,因而上诉。
二审中,塔城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上诉人罗某某盗窃物品为彩票,彩票属于不记名有价票证,彩票奖金应当计入盗窃数额。
当事人是否兑奖影响犯罪金额认定
值得关注的是,案发时是否开奖,当事人是否兑奖等情节,往往也会影响犯罪金额的认定。
苏小琴介绍,盗窃数额的计算,是指盗窃既遂数额的累加。彩票是一种不记名的有价证券,如果有价证券的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她解释,根据前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
“不过,如果在开奖前盗抢彩票且案发,获取大奖奖金的概率很低,奖金只是案发时‘可能得’的孳息、奖金,故只能按彩票票面金额计算数额;而在已经开奖情况下,中奖彩票如果被盗抢而且大奖被领取,奖金则属于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应计入犯罪金额。”苏小琴说。
此外,为准确认定盗窃数额,还要考察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行为人在明知其准备盗窃的彩票中存在大奖而盗窃的,应当以彩票的票面价值和中奖奖金的价值总和计算盗窃数额。
对于行为人并不知道是否能够中奖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所盗窃的物品中含有彩票的情形,应视具体情形区别对待:盗窃的彩票中无中奖彩票或者行为人在案发前还未刮奖的,应按照彩票票面价值计算盗窃数额;盗窃的彩票被行为人刮开且已经开奖中奖的,无论行为人是否已经兑奖或是否取得奖金、奖品,均应以兑奖奖品的价值和彩票票面价值的总和作为盗窃数额;行为人将彩票丢弃或者毁坏的,则应以彩票的票面价值认定盗窃数额。
苏小琴表示,盗窃、抢劫彩票后,如果当事人兑奖,并将奖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房产等,若购买的产品贬值,则仍按照原彩票票面金额和兑取奖金数额总和认定盗窃或抢劫数额,这符合定罪量刑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实务中除对购买的理财产品和房产进行没收外,对于贬值的差价部分仍然作为违法所得继续向行为人进行追缴;若升值,则除对购买的理财产品和房产进行没收外,对于升值部分则作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委托他人买彩票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涉及彩票相关的法律纠纷,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委托他人买彩票中奖后,他人拒绝返还彩票及奖金,那么委托人可以要求返还吗?苏小琴表示,这要根据委托的内容是否明确进行区分。
“彩票合同系无名合同。委托他人购买彩票,应意思表示明确,没有指明购买彩票的时间、种类、数量和金额,属于授权不明。委托人主张中奖彩票为自己所有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承担证明该彩票在其委托购买彩票的范围内的举证责任,若未提交足够证据,法院应不予支持。”苏小琴说。
因此,在委托不明的情况下,由于受托人是以自己名义购买了彩票,彩票具有无记名的属性,该购买行为是为履行委托人委托其购买彩票还是另外单独的行为,已无法区分,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无法完成证明责任。因此委托人无权要求代买者返还;若明确委托了中奖彩票号码、购买数量,受托人也按照委托人所说的中奖彩票号码、购买数量进行了购买,则中奖后可以在其委托内容范围内要求返还。
还有一种情况是,借钱买彩票中奖,出借人可以要求分钱吗?
对此苏小琴表示,在单纯的借贷关系中,这是不可以的。彩票购买人所支付奖票价款的来源,不影响中奖人的确定。中奖人的确定是以购买彩票且彩票号码与公布的中奖号码相符为事实根据,购买人所支付彩票价款的来源问题不是确定中奖人的根据。除非出借人出借钱款时与借款人达成了共同用出借钱款购买彩票的共同意向,也约定中奖后共分奖金,则该情况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了民事上的共同行为,即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共同购买的彩票,中奖奖金可以要求分配。
此外,如果某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捡到彩票,可以以自己的身份去兑奖。若被购买人发现,并且购买人能够证明该彩票为其购买的情况下,则捡到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兑奖获得奖金应返还购买人。
苏小琴说,在这种情况下,因捡拾彩票不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因彩票的无记名性,根据彩票兑奖规则,兑奖单位只需“见票给奖”,任何人只要持有有效的中奖号码,只要出示有效证件,兑奖单位就有兑奖给他的责任,除此之外,兑奖单位没有其他责任。行为人的兑奖行为,不存在使兑奖单位“信以为真”,“自愿”交出财物的性质,兑奖单位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被骗”。行为人的兑奖行为不会侵犯到兑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因为兑奖单位所支付奖金是其应支付的,该奖金的所有权已不属于其所有,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本社记者 庄德通 通讯员 蒋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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