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郭淑容)高速公路发生连环车祸,两次事故先后造成伤者的损害,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侵权者各担50%的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
2021年8月27日20时20分,在某高速公路上,因张某驾车过程中观看公路右侧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前方事故车辆,致其驾驶的车辆与前方因交通事故停驶于中间行车道的黄某驾驶的车辆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经认定:张某负此事故全责,黄某不负责任。当日20时25分,李某驾驶车辆经过上述事故发生路段时,未提前降低车速,以致先后与前方因发生事故停驶于中间行车道的张某车辆(张某因上述事故在驾驶室内昏迷)、黄某车辆相撞,造成张某再次受伤,三车受损。经认定:李某负此事故全责,张某、黄某均不负责任。
后张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的损伤不构成伤残,但存在误工、护理、营养、后续治疗等费用。另查明,李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黄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张某将李某、黄某及两者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共计8.5万余元。
被告辩称,原告张某在第一次事故中已经受伤明显,其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损失无法分清,李某只承担张某总损失的二分之一,且张某诉请损失标准应予以核减。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应为80026元。在本次连环交通事故中,两个全责者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的损害后果是由张某自己第一次事故,还是李某的第二次事故完全所致,两次事故对张某损害后果产生的原因力大小无法判断,故推定张某与李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李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赔偿40013元。因黄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无责任方黄某的车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18229元。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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