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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琐事吵架变打架 湖北咸宁一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获刑

  近日,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家庭成员之间的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

  近日,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家庭成员之间的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2年7月,湖北咸宁被告人饶某与妻子米某在家中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饶某将米某扭倒在地,对其实施殴打、勒住脖颈等故意伤害行为。经鉴定,被害人米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饶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米某发生争吵后。因不能控制情绪,遂而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米某的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终,崇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家庭暴力,早已不是家务事,而是有法可惩的违法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成人民法院受理的独立案件,可以在不提起任何诉讼的情况下,“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风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受害人因行为能力或人身自由受限等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及相关机关、组织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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