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2年1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驾车在郯城县附近故意别停董某、刘某(赵某某前妻)二人车辆,因董某驱车离开,三人未发生肢体冲突。同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电动车到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停车场内,恶意追逐被害人董某。董某逃离后,赵某某将车辆移开后驾车行驶至临沂市妇幼保健院辅道南侧路口等待,后董某驾车搭载刘某自北向南行驶至此处时,赵某某故意撞击董某驾驶的车辆,造成董某车辆右前车头和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损毁。
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认定,董某车辆损毁价值8028元,邱某某车辆毁损价值750元。案发后,赵某某赔偿董某9500元、邱某某900元,并取得邱某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