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吕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3月,李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协议》,约定将李某坐落于长安镇某房产出售给陈某,房屋总价款26000元。陈某付清房款后,李某出具了房款已付清证明,并将出卖房屋交付给陈某。
另查明,吕某与陈某于2012年10月已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涉案房屋归吕某所有,陈某有义务协助过户。离婚后吕某多次要求李某和陈某履行房屋过户义务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购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予遵守。该合同原告吕某虽未签名,但行为发生在原告吕某与陈某婚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对吕某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李某应按约履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房屋所有权移转需变更登记,李某虽已交付房屋但还应协助吕某、陈某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陈某与吕某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吕某所有,现吕某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致其名下,李某与陈某应予协助。原告的诉讼,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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