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慕煊
司法权威不容忽视,法院裁判必须执行,但现实中总有部分人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法律义务,最终只能自食恶果。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查明,2020年8月,平阳法院对杨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令杨某支付张某9万元及相应利息。同年,平阳法院又对杨某与赵某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案作出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杨某应分期偿还赵某3万元。
此后,杨某一直未履行相应义务,张某、赵某无奈向法院申请执行。平阳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杨某名下还有一辆江铃牌汽车、一辆长安牌汽车,遂责令杨某交付两辆汽车。但杨某在收到责令交付通知书后依旧选择无视,既未移交车辆也未偿还款项。直至刑事立案后,杨某才偿还张某、赵某案涉款项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杨某犯罪后能自首,认罪认罚,且能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及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杨某名下有两辆汽车且在刑事立案后主动偿还了款项,说明其实际有履行能力,却选择了无视法院的裁判文书,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法官提醒,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逃避法律责任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