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1年7月底,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络认识需要使用银行卡进行赌博跑分的一名江西男子,商定赌博跑分流水每达到10000元就给其130元报酬。
2021年7月31日,黄某某携带五张银行卡被该江西男子带到了一家酒店房间,因对方跑分时银行需要卡主本人核验,黄某某就在该酒店待了两天,有需要人脸核验时就配合他们进行操作,在跑分期间内共入账456675元,2021年8月1日跑分结束后,黄某某拿到了1000元报酬,而后就坐动车回到了深圳。案发后,2021年10月8日,黄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在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及人脸身份验证,帮助他人接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数额达人民币45667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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