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以被告人邹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22年8月1日,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被告人邹某藏有枪支。民警遂到邹某位于泰宁县城关的住处,对其进行口头询问,后邹某主动带民警到其老家附近公厕的草丛中,找到邹某持有的一支改制射钉器,并在其老家卧室的抽屉内找到96发射钉弹。经鉴定,该改制射钉器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邹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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