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但是程序不符合规定,侵害业主权利该如何进行救济?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业委会换届选举程序违法,业主申请撤销业委会决议的案件,并最终撤销业主大会决议。
2020年5月28日,儋州市亚某湾业主委员会发布《儋州市亚某湾业主委员会第二届选举办法》,该办法载明选举的相关事项。7月3日,亚某湾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作出关于《亚某湾业主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决定,并在小区里发布公告,确定王某等8人为业委会候选人。7月5日,业主大会发布《儋州市亚某湾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公告》。之后,业主大会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向852名业主发出《通知书》《表决票》和信息。
2020年9月6日,业主大会作出《亚某湾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以下简称《选举结果》)的决定,并在小区里公告。该公告载明:“换届选举结果:王某等8人,当选亚某湾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不久,住建部门对上述经换届选举的亚某湾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名单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业主郑先生认为,王某等人不符合候选人资格,且业委会选举违反相关规定,遂以业主大会作出的相关决定程序违法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结果》关于王某等8人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定。
法院根据郑先生提供对有异议的业主名单,随机抽选15名,依职权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询,2人在亚某湾小区有不动产信息,是小区业主;12人在该小区无不动产信息,非小区业主;1人因提供的身份信息不全无法查询。另查,业主大会仅征求部分业主的意见,未向其他527名业主发出《通知书》及《表决票》。
一审法院支持了郑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关于《选举结果》的决定;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王某等8人当选亚某湾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定。业主大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亚某湾业主大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业主大会对以上判决仍不服,又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再审申请经审查后,最终被海南高院驳回。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法官介绍,业主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包括实体权益、程序权益)受到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的侵害。对于业主大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决定,业主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亚某湾小区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应向全体业主发出《通知书》和《表决票》,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该小区业主共1379人,业主大会只向部分业主送达《通知书》和《表决票》,且没有按照《亚某湾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执行,无法送达的亦未公告送达,部分已送达的人员也并非业主。该业委会的选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不产生法律效力,所做决定应予撤销。因此,郑先生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