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
被告人唐某2012年通过李某(另案处理)以2000元一本的价格,购买了一本姓名为罗某、照片为唐某本人的假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被交警查获,其为了隐瞒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谎称叫“罗某”。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5月27日对“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唐某向公安侦查人员供述其真实身份信息为罗某,并通知其妻子谢某从家中将从李某处购买的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交于公安侦查人员。罗某本人于2020年发现自己多了一条危险驾驶的违法记录,遂向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交通警察大队报案。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于2012年得知其丈夫唐某委托李某办理了假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并使用后,对被告人唐某的行为不予阻止,任由其使用。2016年5月27日,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后,被告人谢某为了配合唐某隐瞒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从家中将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交于公安侦查人员,并在接受询问时,向公安侦查人员提供虚假证言,谎称其丈夫叫罗某。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唐某到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投案;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谢某到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投案。
三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中,明知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的,仍然予以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告人谢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唐某、谢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谢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谢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被告人唐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谢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