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借名买房合同,出资方能否直接请求确认享有物权?买房出资行为能否对抗物权效力?近年来,个别人为规避限贷、限购、税收等政策,“借名买房”现象凸显,由此引发的产权归属、资金返还等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借名买房”前签订协议规避产权纠纷
2019年6月,王女士因不具备购房资格,便借用男友陈先生的名义在浙江省杭州市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总价款350余万元,王女士支付了首付款230余万元,余款120万元以陈先生作为主贷款人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屋登记在陈先生个人名下。
双方为规避产权纠纷而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房屋系王女士借用陈先生名义购买,房屋首付款由王女士出资,房屋贷款由王女士负责偿还,两年后陈先生配合将房屋过户至王女士名下。
没想到购房不到半年,两人分手。双方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争议,王女士停止还贷,陈先生每月代王女士偿还银行贷款。双方因此诉至法院,王女士要求陈先生遵守协议将房屋过户给自己,而陈先生则要求王女士返还他支付的贷款。
陈先生称,他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也一直在催促王女士尽快完成过户,但王女士不具备购房资格,未能完成过户。“房屋登记在我名下,也影响我的购房资格,断供后,银行一直催我还款,我压力很大。”陈先生表示,为了不影响个人征信,他只能继续还款,这些费用均应由王女士负担。
在法庭上,王女士提交了购房资质核验单,证明其已具备在杭州购房资格。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配合王女士将房屋过户,王女士给付陈先生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0万余元。
宣判后,陈先生提起上诉,后双方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
法官表示,所谓“借名买房”,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合同关系。本案中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借名买房”关系进行约定,确定了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来规避以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但在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合同纠纷较为普遍。虽然在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但也存在极大法律风险。
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购房资格,协议获法院认可
2018年6月,杭州一家楼盘开售,由于购房者众多而房屋有限,开发商采用摇号报名的方式售卖。70岁的刘先生借用当时还是“准女婿”的杨先生的名义摇号,摇中了一套房屋。
事后,刘先生和杨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购房款由刘先生全部出资(包括后续的按揭款等支出),杨先生保证待条件成熟时无条件、无偿将房子过户到刘先生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2019年5月,刘先生的女儿与杨先生登记结婚,他们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一家人。然而由于夫妻俩感情不和,刘先生对登记在女婿杨先生名下的房子不放心,要求杨先生履行协议,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虽然协议约定购房款全部由刘先生承担,但事实上部分购房款以及按揭款是杨先生在支付。因此,杨先生坚决不同意无偿将房子过户到岳父名下。
2021年11月,刘先生将女婿杨先生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女婿履行协议。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原本名下已拥有两套房产的刘先生,将其中一套卖出,并过户给了买家。正因为如此,法院认定刘先生已符合杭州市相关购房政策。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的协议合法有效,杨先生必须将房子过户给刘先生。杨先生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4月2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法官表示,案涉商品房出售网上报名登记截止时,刘先生已实际符合杭州市相关购房政策。故双方当事人上述“借名买房”合同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法官提示,如果当事人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实际产权人与名义产权人要签订协议,以书面形式确定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从自己的账户支付购房款,如果是转账给名义产权人用于归还按揭贷款,应当留下充足证据。在发生纠纷后,应当厘清法律关系并依据相应法律规定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本社记者 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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