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推动社区矫正法正确实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2022年5月31日,司法部发布4篇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分别是“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依法接收案例”“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依法给予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上海市青浦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教育帮扶案例”“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秦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
社区矫正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以来,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发展迅速、成效显著。特别是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此次发布的案例,是从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挑选的自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办理的典型案例,分别来自四川、江苏、上海、辽宁4个省市,涵盖了社区矫正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和终止等执法环节,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积极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如案例一“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依法接收案例”中,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工作地为执行地,依法接收并为其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对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融入社会具有指导意义。二是体现了严格执法理念。如案例二“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依法给予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中,针对吕某某未经批准外出的情形,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给予其警告并决定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严格管理,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案例四“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秦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中,针对秦某伪造妊娠检查的医学材料,虚构分娩事实,意图逃避监禁刑罚执行的情形,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展开调查,走访核实证据,依法对其提请收监执行,对切实防止“纸面服刑”具有指导意义。三是践行了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原则。如案例三“上海市青浦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教育帮扶案例”中,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嗜酒不良习惯、自控能力差、有过多次违法记录的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因人施教,进行精准化教育帮扶,取得了较好效果。
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更高水平的期待和需求,全国社区矫正机构将以此次指导案例发布为契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推进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案例一
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
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
依法接收案例
付某某2021年4月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由于付某某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眉山市东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将被确定为付某某社区矫正执行地。由于付某某一直在眉山市丹棱县从事快递揽收、派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若将眉山市东坡区确定为付某某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则付某某需要长期办理请假手续才可继续从事快递工作。为方便工作,解决生计,付某某本人及家人均希望能将眉山市丹棱县确定为付某某社区矫正执行地,让其在丹棱县接受社区矫正。
丹棱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经过实地走访、查看材料,并与付某某本人沟通后,了解了其工作情况和家庭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的规定,接收了付某某,使其在工作地眉山市丹棱县接受社区矫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为其办理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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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号:SCSJJDJS1623134862
案例二
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
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
依法给予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21年2月,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在信息化核查时,发现吕某某未经批准离开海安市,且本人手机关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立即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组织查找,并做好记录,固定证据。查找无果后,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及时通知执行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将查找情况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与不假外出至河北威县的吕某某取得联系,责令其立即返回接受调查处理。
吕某某返回海安后,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立即对其违纪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核查,吕某某确系未经批准离开海安市,违反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关于外出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司法所随即向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给予吕某某警告的建议,经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合议,依法作出给予吕某某警告的决定,同时经海安市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吕某某受到警告处分后,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将其管理等级从普通管理上调为严格管理,并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加大教育帮扶措施,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最终帮助吕某某顺利解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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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号:JSSJJDGL1650875827
案例三
上海市青浦区
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
教育帮扶案例
2019年11月14日,蔡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蔡某某是离异后再婚,因与妻子长期分居,感情淡漠,与儿子沟通不多,导致其亲子关系比较疏离,且其嗜酒,长期与酒友厮混在一起,社交圈有不良人员,有过多次违法记录。
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对蔡某某多次开展家庭走访,一方面协助其规划生活,改变目前生活状态;另一方面引导其控制喝酒的量,让其每天给自己定一个饮酒量化指标,逐步递减,循序渐进;同时鼓励其继续坚持跑步锻炼,通过运动的方式进行减压,释放不良情绪,重新建立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矫正小组成员还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蔡某某学习了解如何正确认识自我和不断完善自我、如何提高处理家庭问题的能力、如何加强自我心理调节等方面的知识和技巧,通过运用心理学专业方法,逐渐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促进其个体身心健康,重新建立自信。
矫正小组成员通过结构式家庭治疗模式的治疗技巧,帮助蔡某某改变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交往方式,提升处理家庭问题的能力,逐步改善家庭关系。通过多方努力,蔡某某与其家庭成员重新接纳彼此,修复了家庭关系。目前夫妻两人共同经营一家理发店,蔡某某也与不良朋友断绝了来往,家庭关系日趋缓和改善。夫妻俩表示今后会认认真真做生意,和和美美过日子,对今后的生活充满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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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号:SHSJJXBF1611208928
案例四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秦某
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秦某,女,1986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2017年11月,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秦某因系怀孕、哺乳期妇女,分别于2018年9月12日、2019年9月10日、2020年4月30日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9月19日起在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期间,秦某分别于2018年、2019年两次怀孕,生下两个孩子,2020年第三次怀孕。在第三次怀孕期间,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秦某伪造妊娠检查的医学材料,虚构分娩事实,意图逃避刑罚执行。因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社区矫正机构决定立即启动收监执行程序,制作提请收监执行相关材料邮寄至原判法院,并将收监执行建议书抄送检察机关。2021年1月5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秦某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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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号:LNSJJCZZ165087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