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赵卫华
2021年某日22时44分许,王某和亲戚朋友喝醉酒后,在7楼家中北侧厨房内,将装有水和烟头的4升塑料水桶从窗户扔下,将李某某停放在该楼下的小型轿车前风挡玻璃砸碎。次日早上7时许,李某准备开车去上班时,发现车子挡风玻璃已被砸碎,而且车前盖有多枚烟头,车前有大量水渍,旁边还有一个塑料矿泉水桶。
李某报警后,警方经侦查锁定王某为该起高空抛物案的嫌疑人,并依法传唤其至派出所进行询问。酒醒后的王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砸坏车辆的事实供认不讳,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2022年4月19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高空抛物罪向芝罘法院提起公诉。
芝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