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
2020年8月,原告陈某驾驶小型客车,沿108国道行使至某路口避让车辆时,与道路中间指示标志及隔离墩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车辆和指示标志牌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既未向交警部门报警,也未向被告保险公司报险,便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次日13时陈某向保险公司报险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未现场报案为由拒绝理赔。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属于免责条款的情形之一,且投保人已在投保声明下方签章处进行了签字确认,故其应当知晓该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本案中,对于在未报警、报险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的原因,陈某称是由于事故碰撞导致意识不清被朋友拖离现场,但其在被告保险公司制作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时却称当时没有想到要报警,前后说法矛盾,且根据医疗费收据、处方笺及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的内容表明陈某的伤情并不严重,不存在其主张的无法报警的情形,故法院认为陈某离开事故现场没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陈某作为本次事故的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未在第一时间报险,时隔十多个小时后才报险、报警,致使报险公司无法查清涉诉事故的具体情况,驾驶员陈某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被告据此要求免除赔偿责任,应予支持。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下,若允许驾驶员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易诱发道德风险,亦违反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作为商业性质的车辆损失保险,在出现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的情况时,保障保险人援引上述免责条款行使赔付抗辩权,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慎重缔约、履约,更有利于鼓励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履行法定义务和践行违法行为自负的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