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0年2月,聂某驾驶小型货车与朱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朱某受伤,住院105天。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聂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聂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朱某将聂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63余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原告朱某因伤不治死亡,二审法院依法通知原告朱某所有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朱某母亲及朱某儿子参加诉讼,朱某妻子无法取得联系,二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的方式通知朱某妻子到庭,朱某妻子仍旧下落不明。二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撤回了上诉并主动将案件款48万余元打入一审法院账户,一审案件承办人遂通知原告亲属兑付案件款,告知其原告在诉讼中死亡后,获得的赔偿金应由死者三个继承人在确定各自份额后分别领取,但因无法联系到朱某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的配偶,导致案件款暂时无法兑付。
2022年6月,死者家属通过多方途径联系到死者妻子,三名继承人同时到法院兑付案件款,因死者生前住院治疗花费20余万元医疗费均为借款,三人在所在村委会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案件款最终得以兑付。
法官释法:
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的,并不必然代表着该案件要终结审理。若原告没有继承人的,终结诉讼。若有继承人的,中止诉讼,并根据继承人的态度来决定是继续审理还是裁定终结诉讼。继承人表明参加诉讼时,被继承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有效,案件的结果也由其承担,此时原告的继承人也就成为原告。继承人表明放弃诉讼权利的,则终结诉讼。
若被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也需要分情况区别对待。若被告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终结诉讼。如果被告有继承人的,中止诉讼,待被告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若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继承人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若继承人表明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需查明被告的遗产,判决由已死亡当事人的遗产进行责任承担。
但如果涉及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无论原告死亡还是被告死亡,都应当终结诉讼。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