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朋友、同事聚餐饮酒非常普遍,但如果一同饮酒者在酒后发生意外受伤,作为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化解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共饮者对醉酒人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某日晚,曹某邀请张某、王某等7人在饭店聚餐。就餐过程中,曹某等人饮酒助兴,张某不胜酒力醉酒。饭后,张某在饭店出门时不慎跌倒,并造成左眼受伤。众人就损失问题几经协商未果,张某到法院申请诉前调解,要求曹某、王某等7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
平度法院受理张某诉前调解案件后,委派特邀调解员修卫东共同参与调解。法官和调解员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促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曹某作为组织者赔偿张某损失3800元,王某等6人各赔偿张某2700元。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虽然单纯的饮酒行为不产生民事责任,但是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尽到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人继续饮酒的注意义务。若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其他共饮者应及时履行救助义务,采取照顾、救护、通知等合理方式保护醉酒者。若违反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伤者张某,应当认知和预知自己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但仍不控制酒量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险出现,其本人应对其受伤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曹某作为聚餐组织者,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应当对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王某等其他6名同饮者作为一同喝酒的同伴,对于同饮者中饮酒过量的张某同样负有照顾、护送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相比酒局的组织者而言,需要注意的事项少了一些,但是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倡导文明饮酒、适量饮酒,摒弃强行劝酒、酗酒、斗酒的恶习,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