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夜笔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得到消息,2016年2月26日晚21时30分许,两名歹徒手持钢珠枪闯入北京昌平区法院法官马彩云家中意欲行凶,未得逞。在马彩云追赶过程中,歹徒向马彩云射击。马彩云身中两枪, 22时15分左右,马彩云经抢救无效,因公殉职,年仅38岁。据悉,其中一名歹徒李大山是马彩云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行凶后,两名歹徒逃离现场,逃到延庆区后均自杀身亡。
这一事件的发生,距湖北十堰法官遇刺事件相距不到半年。湖北十堰四名法官血染法袍的阴影尚未从人们心头散去,北京昌平法院又传来噩耗。对法官的暴力伤害,伤害的是我们共同营造的社会安全感。锥心的悲痛,谴责暴力,这是网上网下、社会各界的一致声音。更加感叹法官群体职业风险之高、推进法治建设之难。法官群体,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要力量。针对法官的暴力犯罪行为,无疑是对法治和人权赤裸裸的挑战。这种挑战人类文明底线的暴力犯罪行为,是野蛮行径,作为同是法官的我们对马彩云法官的遇害表示深切的哀悼。同时这件事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然而是什么原因使当代中国的法官境遇如此艰难,我们应从哪些角度来努力改变这种非正常的状态,下面笔者就这个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并探讨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对策,与各位同仁共研。
一、伤害法官事件的含义及特点
伤害法官事件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第三人为使案件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围攻、纠缠、辱骂、暴利威胁以及恐吓等方式对法官及法官的家人、亲属实施的造成其人身、财产伤害的行为。其特点如下:1、此类事件多为群体性事件或者一些时间比较长的难以解决的积案。我院近来发生的大部分威胁或者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主要为群体性事件或者多年难以解决的积案。这两年群体性事件增多,大部分是拖欠工人工资案,多年积案涉及到民事、执行等各个方面。2、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主要是侮辱、谩骂、以及以自杀相威胁的行为。近两年来发生大部分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主要是侮辱、谩骂、以及以自杀相威胁的行为,当然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可能也会存在对法官撕扯、轻微的肢体碰撞等。3、伤害法官事件多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或案外人聚众辱骂、殴打、围攻法院工作人员。暴力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过程短,速度快,势头猛。参与暴力抗法的除案件当事人外,还包括与案件一定利害关系的人或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甚至不明真相的群众或被专门组织起来的人员。也有与案件无关的不明真相起哄的人参与围攻法院工作人员。而伤害或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则可能发生在案件的文书送达阶段、调解阶段、庭审阶段或宣判阶段以及申诉信访的任何阶段。4、大部分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的当事人主要是为一些弱势群体。由于近年来,中央提倡司法为民,以人为本,所以一些弱势群体由于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常常在一些民商事案件中寸土必争,一旦利益受损就会置法律不理,以弱势群体作为挡箭牌,暴力抗法或者在法院肆意干扰正常的办公秩序。
二、加强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必要性
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手拿法槌,身披法袍,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但不断有法官人身受伤害的事件报道,有的法官在执行中被当事人殴打;有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法官劝解时,当事人竟拳击法官,将怨气发泄到法官身上;有的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到法院缠讼不息,揪扯承办法官衣服,造成法官受伤,法官受伤害的场所也很多,有的在法庭、有的在执行现场、有的在法官办公室,还有的当事人跑到法官家中去缠闹。这些现象,严重危害了法官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害了司法尊严。
(一)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有利于法制建设。人民群众最初是通过法院而不是通过其它部门接触到法律的,不是通过若干次普法教育,也不是通过对于一系列法律文本的阅读建立起来的,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来源于自己或者生活周围的一个个鲜活案件的处理。如果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自身遭受到人身安全,势必让公民怀疑一个连自己都保护不了的人,怎么能去保护别人的利益。或者怀疑是不是法官有不公正的判决了案件等等,这不是弄脏了水流,而是把水源败坏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宣扬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当人民群众再接触时就产生怀疑,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二)维护法官的人身安全,有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力。法官遭受人身伤害,严重损害了法官的职业形象,挫伤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在一个经济繁荣、自由、民主的社会,多元的利益诉求和保障要求法官保持中立,公正地信守法律的正义之门,法官在其工作中不能获得应有的职业尊荣,反而成为弱势、被伤害的对象,法官成了直接的受害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势必造成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三)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司法正义观。
法治改革的历程中,由强调实体正义的极端直接走向强调程序正义的另一极端,其实不利于司法正义观真正形成。司法正义应完整地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有阐释法理的义务,在优先满足实体正义的同时,兼顾程序正义,让正义多元化地逐步实现,最终达到两者的完美结合之理想法治状态。当法官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时,何谈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进而殃及司法正义的实现,并给司法的信任危机的产生制造温床,司法正义观被毁也就难以避免。(四)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有利于真正的司法独立的实现。从司法的本质要求来讲,法官应当是独立的,从法官裁决工作的性质来看,审案断案是一种主观认识的判断,如果这个认识的过程不能排除外界的干扰,要想真正做到断案公正就会成为了一件很难的事。如何保证法官的意志自由,法官人身安全是公正断案的前提和基础。大家可以想象,每一起案件法官不是考虑的案件如何处理,而是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会不会受到伤害,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要求每个法官成为正义理想的化身或使者呢?一句话,如果制度没有为正义的产生提供保障的空间,而指望肉身的法官为大家撑起公正的天平,是舍本求末之举。
三、当前法官人身安全保障不足的表现及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人身安全保障不足的表现及原因如下:
(一)当事人认识上的偏差。作为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法官怀有很高的期望,但当其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会产生很深的失望,有的会对法官产生怨恨情绪。特别是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而法官在判决时可能由于当事人举证不足或程序原因,在案件判决结果与事实有出入时,或当事人理解的公正与法官理解的公正出现不一致时,会导致个别当事人做出偏激的行为。同时受社会利益调整物化思想严重的影响,一些当事人心态失衡。在社会进入“改革攻坚期、利益调整期、矛盾高发期”阶段,社会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和保护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整体步伐,一些弱势群体表现出心理上的“焦灼感”和“危机感”,一些强势群体表现出行为上的“暴力威胁”和“利益共生”倾向,从而致使相当部分的社会公众滋生“不平衡、不公平、不满意”的心态,对立日益严重,矛盾日益尖锐。而诉讼过程恰恰是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契合点,也是各种利益和情绪的交汇点,在此情况下,一些当事人为捍卫自身的权益,往往会不自觉地使用过激手段,将不满情绪和吃亏心态的怨气发泄在法官身上。少数败诉的当事人是出于报复和仇视的心理,对法官实施人身侵害,制造暴力事件。
(二)法官自身素质存在问题。不可否认,虽然近年来法院队伍建设一直抓得很紧,但是仍有极少数法官政治理论和审判业务素质不高,对待当事人、来信来访群众生、横、冷、推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法官接受当事人请吃送礼,索贿收贿,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形象,损害了法院的威信,严重削弱了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当事人一旦觉得法官对其言语、态度上不公正,就会与法官产生对立情绪,伤害法官。加之法官自我保护意识不足。有的法官认为在审判工作中,自己处于强势地位,认为当事人有求于自己,不会对自己怎么样。因此,对当事人态度冷漠、生硬,极容易导致当事人思想上的对立。有的法官在审判执行时缺少警惕性,不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及旁观群众的动向,以至于在当事人或案外人发生过激行为时,毫无思想准备,束手无策。缺少有效的保护机制和措施。在当事人与法官缠闹时,法官一般只能采取消极躲避的方式,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不敢采取必要的自我防卫手段,更不敢与伤害人发生正面冲突。在法官受伤害时,很少有群众出面制止。能出面进行劝解的,只能是法官的同事,而且还要担心被当事人、群众误解为“拉偏架”。而法院内部对法官受当事人伤害时如何处理,一般缺少应急机制和处置措施。对伤害法官的处罚手段不足。目前,对当事人、案外人伤害法官的,一般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司法拘留,加害人伤害法官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可以说,这样的惩罚措施,对少数不法分子并没有多少威慑力。而法官为息事宁人,也很少有起诉民事赔偿的,极少数不法分子摸透了这一点,辱骂、殴打甚至加害法官时有恃无恐,无所忌惮。
(三)司法警察保卫力量不足。目前各级法院司法警察力量明显不足。除刑事案件,其他案件审判执行时,一般没有司法警察参与,一旦发生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或暴力抗法行为,审判人员就显得势单力薄,很难控制局面。而发生抗法行为后,往往需要临时组织各部门干警予以制止,有时还要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才能制止平息违法行为。
(四)普法工作滞后,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村居民法制观念淡薄。多年来突出经济发展,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对社会人的精神关注。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不仅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而且严重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导致了社会经济发展对公正司法的要求产生了较为突出的矛盾。少数当事人囿于自己的知识面,往往以自身利益得失来理解法律。在诉讼中,比较多的农民缺乏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一不如意就和法官对着搞,动辄耍横的、动粗的比较常见。执行中,有些人为维护乡邻关系,有时会参与围攻、抗拒执行。还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有关系、有门路”,视法律为儿戏,信“访”而不信法。少数当事人对法官的查封决定视若儿戏,随便撕毁,有的甚至千方百计转移、藏匿财产以逃避法定的义务,一旦动用警力执行,就容易酿成围攻和袭警事件的发生。
(五)相关法规制度的缺位,打击不力。从现行的《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规定来看,我国对法官的从业资格和从业道德要求居于世界先进水平。但对法官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只在法官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法官的“人身、财产和安全受法律保护”。危害法官人身安全行为的惩处措施不足。我国现行刑法专设一章“妨害司法罪”对打击报复证人,扰乱法庭秩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规定了刑罚处罚,但却无制裁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的相关规定。一些闹得凶的、危害重的、影响大的,往往以“司法扣留”的形式把当事人扣几天放回收场,刑事扣留、追究刑责的更是鲜见。打击不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六)法律思维与大众的朴素思维存在现实差异。案件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是否一致,取决于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是法律界的常识。但一些当事人特别是受教育水平低的群众,在诉讼过程中觉得自己“有理走遍天下”,不懂得也不重视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一旦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出现败诉或者法庭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出入较大时,就想当然地以为法官偏袒对方,或者拿了对方的好处,或者对方“上面有人”,在觉得自己有理却又吃亏的心态下,当事人往往会迁怒于承办法官,对法院也心生怨恨,一旦出现合适的时机或者受到外界刺激,就会做出过激的行为。
(七)法官内部消极保安全的思想比较流行,缺乏对自身安全的警惕性和应急能力。一方面,法院对损害法官人身权利和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危害性和破坏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总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且法院内部对法官遭受当事人伤害时如何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少数法院连应急机制和处置措施都不完备。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与法官缠闹时,多数法官是采取消极躲避和息事宁人的方式,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委曲求全,不敢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去制裁违法当事人。再次,部分法官还存在防范意识不强和应变能力不高的情况,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报告和积极应对,致使损害后果扩大。少数当事人正是摸透了“法院怕出事”“法官怕惹事”的心理,动辄恶意上访、无理缠诉、暴力抗法,或采取自杀、自残的方式相威胁,辱骂、殴打甚至加害法官时有恃无恐,无所忌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1、在中国,民众眼中的法官,更多代表的是一种社会地位和权力象征。这恰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法官的不信任,民众对法官的“尊敬”,并不是基于法官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是基于法官的社会地位和手中的权力。折射出当前中国司法环境和法治水平的差强人意,这才是法官受害的真正原因。当然这是审判的客观性决定的。审判是一种“是非分明”的活动,结果必然是一方胜诉、一方败诉,法官作为裁判者将原、被告利益依照法律重新分配进行确定,在这个确定的过程中他主宰着双方的利益,也就是说被告制造新的权利义务状态首先其是认为合理的,而原告诉讼要求其恢复也是认为合理的,所以诉讼的双方都抱着自己有理,自己应胜诉的理念去参与诉讼,必将在案件的审理中均对法官怀有很高的期望,但审判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必然有一方被否定,甚至双方均被否定,有些时候,要求得不到满足的一方就会产生很深的失望,甚至会对法官产生怨恨情绪,特别是法官在判决时可能由于当事人举证不力或其他原因使判决的结果与事实有出入时,或当事人理解的公正与法官理解的公正出现不一致时,当事人很少有从自身找不足的,而往往迁怒于法官,但客观的讲,事实不可能再现,法官是通过证据来证实事实的,而当事人则只认可自己看到的和感知到的事实,这二者之间一旦出现矛盾,往往会导致个别当事人做出偏激的行为。而当前中国的社会矛盾救济途径又将法官推到了最前沿,其承载着与其社会地位极不相付的社会责任。这也反射出对法官地位的不尊重。一些案件尚在审理中,当事人就向当地党、政机关或人大告状,要求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其结果,法官独立办案的权利受到了各个权力阶层的控制和干预,法官常常无辜地成为被攻击的对象。2、法官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规则不被了解。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当事人亲历的客观事实与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不一致,就必然导致案件败诉。于是法官成为发泄怨恨的对象。加之法官对职业风险重视不够。法律并没有给法官特别的权利和保护,尽管对法官履行职务期间受干扰有一定的规定,如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但处罚手段大多采用教育、训诫,少数是罚款、拘留;对严重伤害法官的行为,处理程序又特别复杂,助长了一些人对法官伤害一般不会付出代价的心理。同时判后答疑制度的实施提高了对法官人身安全的危险系数。法官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双方当事人要求上诉,本应是双方的权利,同时也反映了双方矛盾比较大,对主审法官的判决有意见,现在又要求主审法官面对当事人去解释,难免情绪会激动,言语不合,容易造成伤害法官的事件发生。3、硬件设施的缺乏。法院的硬件设施的陈旧,安检、防爆、监控等设备的欠缺、安检器材的不能熟练操作和使用、审判区域没有与办公区域实现分离,行凶者持凶器或违禁物品进入法院,无需经过任何安检设施,导致当事人进入办公区无需任何安全检查。4、制度的不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地强调的严格执行禁止法官单独、私自会见当事人的规定、来访登记检查制度、旁听登记检查制度、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形同虚设,行凶者进入法院,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询问、登记,为其在法院内行凶大开方便之门。
四、提高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现阶段,威胁和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过激行为与暴力事件,已经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工作姿态,干扰了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行。所以,解决这一问题,既要有长远规划,又要有当前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此外,鉴于当前日益严峻的司法环境,在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维护法院形象、捍卫法律尊严方面,采取一些方便易行、低投强效的措施,尤其迫切,而且十分必要。
(一)提高法官审判业务能力,提高办案质量,增加和谐因素。作为法官要公正办案,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对待当事人态度要热情、诚恳,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要善于做思想工作,把握当事人心理动态,及时为他们解疑释惑。改进工作方法,做专家型、学者型法官,树立起法官文明公正的形象。积极营造办公正案、良心案、和谐案的环境和氛围,在确保案件法律效果的基础上,高度关注个案的社会效果,力争在审理程序上、事实调查上、法律适用上、工作态度上和宣判执行上,适应新形势,采用新方法,满足新要求,力争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以达到自觉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端正法官形象,提高驾驭能力。自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注重仪容仪表。开庭时做到四到位:案情了解到位、合议庭成员着装到位、法庭纪律宣布到位、对出现意外情况的预案熟悉到位;日常工作中杜绝两种现象:酒后开展工作、与当事人搞情绪对立;庭后与当事人打交道时,慎用压制性、教训性、挑衅性的语言;调解时,学会加注“润滑剂”,矛盾激化时,学会加注“冷却剂”,强力执行时,学会加注“缓冲剂”。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法院在立案时应告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法官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 对判决或裁定有异议时, 可以向院长和监察部门反映, 也可以通过申诉再审的法定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开庭前向当事人告知法庭纪律, 进一步强调遵守法庭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利用开庭、巡回办案等时机,通过各种新闻媒体以案说法、以案明法、以案普法,力求“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对出现暴力抗法、冲击法庭、伤害法官等事件的典型案件,予以重点打击的同时,充分利用当地的电视、报纸、网络甚至是微信、微博等传媒手段进行广为宣传,让公众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增强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官的尊重。
(三)切实提高警觉,强化自卫能力,树立自防意识。转变传统上“当事人不敢冒犯法官”的观念,在思想上切实树立捍卫法律尊严的同时,学会保护自己的防备意识。日常工作中禁止私自或单独会见当事人,不要轻易将家庭住址、家属子女和私人联系方式等情况告诉当事人;对矛盾过度激化、当事人有暴力倾向或者其他安全警讯的案件,要及时汇报,启动相应的安全防卫机制。要采取主动措施,避免法官成为侵害行为上的“弱势群体”,维护个人权益上的“被动群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防卫常识的学习和训练。重点掌握心理疏导方法,遇险遇袭时如何反应,身边出现暴力事件时如何处置,对不明性质的液体、刀具、凶器等如何进行正当防卫和躲避。
(四)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群众对抗、事关大局发展的案件,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加强同公安、检察院协作力度,积极制定预案,加强与其他基层组织的交流和沟通,并努力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人缘优势,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防范暴力抗法事件。同时,对已经受到当事人威胁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由法院商请公安机关共同处理,对法官及家属的人身、住所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特别是在法官上下班途中、公务活动中。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对那些敢于无视法律、恶意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坚决依法严惩,以教育和遏制他人。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当事人因不服法院裁判而报复法官人身、财产案件的调研,同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议加强对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方面的立法,从源头上加强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人身安全保障。
(五)优化警务保障,硬化安全条件。在规划建设时实行办公区与审判区隔离;在审判庭、调解室、接待室安装监控器,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工作时段在办公区开展警备巡逻,开庭时实施全程录像;在人员入口处安装安检等先进设备;为基层法庭配备警务车辆,遵循“通讯畅通、应急得力、防卫可靠”的思路,升级值班法警的装具和装备;对办公区、生活区予以全天候的视频监控。加强盘查,控制人员动态。其一是检查出入人员。严格身份登记,控制人员流量。对酒后到访的、情绪对立的、谩骂滋事的及有寻衅倾向的,要制止其进入办公室区或将其劝回;查禁可疑物品。有疑问的挎包、不明性质的液体、管制刀具等都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控制措施;掌握人员动态。对到访的人员去什么地方、找什么人、可能会做什么事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六)规范接访机制,优化运行保障。在法官接访过程中当事人因要求没满足、目的没达到或者矛盾激化等原因,出现过激行为的,占有较大比例。法院在人员配置上,要避免单人接访,尤其是对承办案件的女法官,要尽可能安排男性书记员,共同接访;在场所选择上,要考虑设置在低楼层、有防护窗、过道开阔的房间;在制度规范上,对法庭人员接访、现场调查、上门开庭、强制执行等都要突出安全防范出台明确的制度。
(七)注意当事人心理矫正,进行情绪疏导。缠诉、闹访和制造过激行为或暴力伤害事件的当事人,多数由于存在心理问题、心理障碍或受到心理伤害而引发。掌握心理学的一些技巧,往往能在开展工作中收到“四两拨千斤”的功效,比如心理平衡法、情绪渲泻法、情绪转移法、创痛安抚法、损害对比法等。
(八)建立应急预案,加大处置力度,高效处理问题。着眼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和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以维护审判人员和审判机构的权益为方向,对暴力事件、过激行为、伤害行为、威胁行为等进行认真的梳理分析,建立有前瞻性、预见性和可行性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审判人员学习,严厉惩处暴力违法行为。对伤害法官人身的暴力违法人员,在必要时可以采取拘留甚至逮捕等强制措施,严惩犯罪分子的暴力违法行为。对谩骂法官、恐吓威胁法官及其家人以至于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等行为,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刑事处罚。这就要求法院不能消极求和谐,被动保平安。对于扰乱法庭秩序、谩骂法官、实施人身侵害等有过激或暴力行为的人员,法官须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理直气壮地及时制止、严肃训诫、指挥值庭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对于因哄闹、冲击法院、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必要时可以先采取措施再补办手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开展安全评估,实施动态保障。法庭内部建立案件风险综合分析机制,重点掌握一些矛盾大的、涉及人多的、对立严重的、当事人有滋事倾向等安全风险高的案件,对承办人实行重点保护制度。审判这类案件的时候,必须有法警执庭,既要保障审判人员的安全,同时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安全。在法官需要查看现场、组织调解、调取证据、强制执行时,由法警按预案给予动态保护。在此基础上建立申请保护制度。在审理重大案件前后,审判人员可以申请院长决定给予特别保护,特别保护方式既可以包括必要时司法警察提供24小时保护或持续保护,直至经过仔细的风险分析确定威胁程度降低之时。
(十)构建法官安全保障机制。对法官权益的保护,应建立体制保障、职务保障、自我保障等多种保护机制,形成互相联系的保护体系。从立法角度增加对法官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定,建立对法官人身保护的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禁止法官单独、私自或在家中会见当事人的规定。实行审判区与办公区的隔离,对到院人员进行安检检查。对法官个人信息实行保密。审判人员在自身安全确实受到威胁时,应向院领导及时提出,采取预防保护措施。要加强法警的内保职能,增强法警力量,应用高效能的安检设施,做到开庭、执行时有相应的必要的警力保障,并考虑将法警内保职责延伸到法官的业外、家庭、给予法官全方位、全时刻的人身保护。实行审判区与办公区的隔离,实行法官轮岗制度,打破刑事、民事、行政间的专业界限,使法官轮流任职,避免产生熟人环境,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与此同时完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的控告权。维护法官的权益必须进一步明确这项权利的行使途径,如受理控告主体,控告提起的期限,作出处理的期限以及作出处理的救济权利等,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法官的权益,使法官维权有法可依。故在保护法官权益的措施探讨上必须注重法律的适用解释,以与时俱进的理念对刑法进行适度的扩张解释,利用一些堵截性罪名如寻衅滋事罪,尽可能的保护法官的权益,同时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对法庭的严肃性、法官的权威性的保护,将藐视法庭、庭外侮辱、诽谤法官法庭及威胁法官的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加强对侵害法官人身权利的刑事保护。同时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对法庭的严肃性和法官的权威性的保护,将藐视法庭、庭外侮辱、诽谤法官及威胁法官的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为全体法官投保人身险和财产险,保证法官在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并完善法官考核评价制度。制定一个合理的考核指标,不能一刀切。同时,纪检、监察部门针对投诉法官的问题时,特别是不实投诉的,应当查核清楚后予以澄清,还法官清白,以维护法官合法权益。
结语
总之,笔者希望马彩云法官的血不会白流,能够唤起对法官人身保护的重视。因为法官是社会正义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人民法官的安全,就是保障中国法治事业的根基,为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运行,应当保护人民法官的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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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贤儒 颜永刚《法官人身安全受伤害现象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5、佟柔主编 《中国民法》 法律出版社1990出版
6、梁慧星 《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
7、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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