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王某系某小区业主。2019年7月的一天,王某将其轿车停放在车位上。因当天出现暴雨和强对流天气,该小区房屋外墙脱落,致车辆被砸中受损,产生维修费用73187元。后因与物业公司及开发商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诉至法院。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系该建筑物的管理人,对小区公用部分设备、设施等负有检查和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王某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位,并无过错,小区建筑物墙面脱落是导致王某车辆损坏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物业公司以未收停车费、未交物业费等作为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对王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被告开发商并非涉案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脱落的外墙皮已过保质期,原告和被告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告提供维修发票及维修报价单共计73187元,并已实际支付了该费用,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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