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9月14日,被告周强在于都县仙下乡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并碾压在外玩耍的儿童刘涛,造成刘涛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经鉴定,受害人刘涛构成8级伤残。经于都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涛不负事故责任。经查,刘涛于2007年1月出生,系农业家庭户口居民,其出生后一直跟随其母在县城居住生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成讼。
【争议】
周强对刘涛的伤残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涛的伤残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产生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刘涛系农业家庭户口居民,故其伤残赔偿标准应按农村标准予以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刘涛虽系农业家庭户口居民,但其长期随亲属在城镇居住,其消费支出地也在城镇,故李涛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予以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一、对长期生活在城镇的农村未成年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符合立法目的。侵权法遵循的原则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设计残疾赔偿金之初衷是从最一般的情况,从普通个体在未来可能遭受的收入损失来予以弥补。该未成年人今后可能生活在城镇,其将来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可能与居住在城镇的城镇居民无差别,其既然受到了损害,理应当按照普通城镇居民的标准得到相应的补偿。
二、从实质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长期生活在城镇的农村未成年人也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深,我国的人口流动加速,大量农民涌入城市谋生,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些人的子女往往也跟随家长共同生活在城镇,他们的生活成本、生活消费支出与城镇的孩子无异,只是户口尚在农村。在他们遭受人身损害时,若依然按其户籍性质,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标准予以赔偿残疾赔偿金,显然不公平,也不道德。
综上,长期生活在城市的农村未成年人伤残赔偿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作者单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