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是村里的大龄男青年,一直未找到合适对象,2005年初,27周岁的李某经村里的姜媒婆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年仅18周岁的翁某(女),李某与翁某一拍即合,二人迅速坠入爱河,约定终身。但翁某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翁某谎报年龄,于2005年5月5日与李某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婚后,翁某生育一男孩。李某与翁某感情基础不深,属典型的闪婚,婚后李某与翁某经常为琐事而争吵。
2006年3月,李某与翁某吵闹着要离婚,二人听说未满婚龄结婚属于无效婚姻,遂二人分居。2007年,翁某与徐某结婚并办理了结婚证。在这种情况下,翁某再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分歧】
本案中,对于翁某在未解除其第一段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翁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翁某与李某的第一段婚姻关系中,因翁某当时未年满20周岁,并未达到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的一种。既然翁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则翁某此后与徐某再行登记结婚就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翁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理由是翁某与李某结婚时确实未满法定年龄,但时至2007年,翁某的年龄已年满20周岁,其无效婚姻的那个事实已经消失,已经变成有效婚姻,故翁某此后再与徐某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翁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
第一,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本案中的翁某与李某结婚时虽然年龄未满20周岁,属于无效婚姻,但是在翁某与李某无效婚姻关系期间,并没有通过法院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007年,翁某已经年满20周岁,此时翁某与李某双方均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其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后,其婚姻关系为有效婚姻关系。
第二,本案中,翁某与李某的无效婚姻关系既未在无效情形存在时通过法院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也未在无效情形消失后通过诉讼或协议解除其婚姻关系,故翁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自翁某年满20周岁,达到法定婚龄起一直有效。此后,翁某于2007年与徐某再进行登记结婚的行为,属于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重婚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翁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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