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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工作时间之外醉酒死亡,谁应担责?

【案情】 2011年1月28日18时,被告某保险公司组织单位职工到某酒家吃晚饭,并邀请本单位下班后的保安员黄成刚参加。酒席中,黄成刚...

    【案情】

    2011年1月28日18时,被告某保险公司组织单位职工到某酒家吃晚饭,并邀请本单位下班后的保安员黄成刚参加。酒席中,黄成刚与同事互相敬酒,酒席结束后,黄成刚醉酒。之后,保险公司职员黄革东等3人护送黄成刚到保险公司值班室床铺睡觉,并交代值班员莫能胜照护。1月29日7时许,值班员黄河叫黄成刚起来值班时,发现黄成刚已死亡。同日,公安刑侦大队到场查看死者黄成刚情况后,给死者家属出具死亡证明,证明黄成刚醉酒后呕吐物堵塞气管造成吸入性窒息而死亡。

    2月28日,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成刚进行尸体检验,认定黄成刚因醉酒呕吐,部份胃内容物误吸入呼吸道,刺激支气管分泌大量粘液,阻塞左、右主支气管,因不能及时自主咳出而造成窒息性死亡。事后,被告某保险公司、某保安公司分别付给死者家属赔偿款5000元。因死者亲属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某保安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而引起纠纷,原告黄美艳、黄晓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61367元。

   另查明,原告黄美艳系死者黄成刚之妻,黄晓系黄成刚、黄美艳的女儿。黄成刚系某保安公司聘请的保安员,被派遣到某保险公司做保安。(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黄成刚在工作时间之外醉酒死亡由谁担责,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成刚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应邀去吃晚饭,属于个人行为,黄成刚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某保安公司对黄成刚工作时间之外没有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对黄成刚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成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过量饮酒造成其死亡,黄成刚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活动主办单位,未尽到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莫能胜作为保安公司的保安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保安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各自的原因力,黄成刚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保安公司负次要责任,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范围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它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黄成刚作为保安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饮酒过量会损害身体以致危及到生命安全,但黄成刚却疏忽大意,自信能够避免而过量饮酒,导致醉后呕吐物堵塞气管无法自救,造成吸入性窒息死亡,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系从事一项社会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黄成刚醉酒前,未能对共同饮酒人告知适当饮酒的注意义务,黄成刚醉酒后,未将黄成刚护送回家由家人照顾,而是送到值班室睡觉,故保险公司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莫能胜作为保安公司的保安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负有对保险公司的财产及相关人员安全保障义务,其接受保险公司监护黄成刚的委托后,对醉后的黄成刚负有妥善照顾、护理义务,但其在黄成刚呕吐时未及时发现并予适当的救助而造成黄成刚死亡的原因之一。莫能胜在执行职务中未尽义务,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应由其所在单位保安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黄成刚与两被告的过错程度,黄成刚应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与保安公司负次要责任。两被告共同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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