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0月,吴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价值18.5万元。11月5日,吴某在驶往某集镇的道路上与对面驶来的某运输公司的一辆货车发生相撞,造成小轿车严重受损和吴某受伤之后果。通过物价部门评估,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之后,该车残值为11.7万元。轿车修复后,通过结算共开支材料费、工时费共计9.63万元。
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违规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诉讼中,吴某另行要求保险公司、运输公司赔偿其小轿车贬值损失费2.04万元。
【分歧】
在吴某小轿车的贬值损失是否应当得到赔偿问题上,存在两种相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赔偿。受损的小轿车已经得到修复,损失得到了弥补,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于法无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赔偿。车辆虽然已经得到修复,但损失客观存在,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性能等都会由此受到影响,表现在交易市场上价格要比无事故的车辆显得更低,这一价格差应属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救济。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修复后的新车客观上存在贬值问题。受损的机动车通过修理可以恢复其功能,但功能恢复存在一个程度问题,一般情况下通过修理的车辆都难恢复到原车状态,从而让车辆的市场价值贬值,贬值部分即为车主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2、车辆贬值损失应属《民法通则》调整范畴。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虽尚无明文规定,但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明确了法人由于过错而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吴某向运输公司主张车辆贬值赔偿的法律依据。
从本案看,吴某小轿车因本次交通事故而贬值为客观存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也是不争之实,属于《民法通则》调整范畴。据此,吴某可就此主张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和运输公司赔偿贬值损失。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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