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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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中利息约定“5分利息”是否为约定不明

【案情】 2008年5月,原、被告合伙开厂做生意,后因两人不和,将厂关闭。结算后被告金桂香欠到原告文桂媛10万元。被告在归还了4万多...

    【案情】

    2008年5月,原、被告合伙开厂做生意,后因两人不和,将厂关闭。结算后被告金桂香欠到原告文桂媛10万元。被告在归还了4万多后,因自己经营的制衣厂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能还清原告欠款,遂打下欠条给原告:今欠到文某现金52100元,利息按5分计算。后面原告再也联系不上被告,直至起诉。被告辩称欠条约定利息不明,依法应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原告称5分利息是月利率,当时口头有约定,目的是催促其尽快还款。

    【分歧】

    关于此案欠条上约定的利息是否不明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欠条上载明的5分利息没有约定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属约定不明确,依法应视为没有约定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欠条上所写的5分利息,虽没有说明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但根据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确定欠条上约定的为月利率。

    第三种观点认为:欠条上书写的5分利息,虽然没有说明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但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以下规定计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中欠条记载“利息按5分计算”,原告主张5分利息即5%是月利率,被告主张利息约定不明确,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对“利息5分计算”有不同的理解,依照《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欠条里约定利息一方面是为了获取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催促另一方尽快还款。当时原、被告关系恶劣,原告不可能给被告提供无偿的帮助。并且年利率为5%的话,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起不到催促的作用。因此,5分利息为月利率符合合同目的。其次被告自己在欠条上写明利息5分计算,可以看出并非无息,被告以自己写下的欠条内容不明确主张不支付利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最后民间借贷基于计算方便,对利率的约定通常是约定月利率,5分利息为月利率更符合民间交易习惯。因此,欠条约定的应当为月利率。

    对于第三种观点,我认为此案并不是对约定的利率有争议。如果是对利率有争议,前提是双方同意约定了利率,只是对利率的多少及计算有争议。从本案来看原告并不同意约定了利率,并且双方当事人都认可5分利息指5%,并没有对5分利息是指5%还是5‰有争议。

    综上所述,本案中欠条中约定的“5分利息”即5%为月利率,但该利率明显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中利率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作者单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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