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医药公司从2013年2月份开始筹建,2013年5月份正式注册成立。黄某某于2013年3月进入该公司工作。2013年4月,黄某在上班时不慎在公司卫生间摔伤。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周某于2013年11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医药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获得工伤待遇。
【分歧】
对于雇员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事故能否认定工伤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雇员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设立期间的公司属于合法的组织,也是劳动法上合格的用人单位,雇员在上班时间发生事故,理应认定为工伤,否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雇员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雇员雇员在公司设立期间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本案,关键在于认定设立期间的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是否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公司法》规定,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应由负责筹备的发起人承担。
可见,本案中,设立期间的公司不属于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不具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设立期间的公司与其雇员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上,在这段时间内,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
综上,雇员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