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方志华与徐月琴是夫妻,丈夫方志华因生活琐事经常殴打妻子徐月琴。2012年3月,方志华因孩子教育的事情与妻子发生口角,方志华将妻子打成轻伤乙级,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方志华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徐月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方志华赔偿其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9万元。经查,方志华与徐月琴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个人财产。
【分歧】
本案的焦点主要是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受害人能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要求损害赔偿。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该案中,受害人徐月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可以先判决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给予受害人损害赔偿,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予执行,待双方离婚、分割财产后再执行。这样既保护了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该案中,受害人徐月琴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理由是方志华与徐月琴是夫妻,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在双方没有约定的和法定的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如果方志华给予徐月琴赔偿,实际上就是将两人的共同财产赔偿给徐月琴,没有实际意义。即使法院支持了徐月琴的诉讼请求,判决方志华赔偿其人身和财产损失,也无法执行。所以,如果给予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一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是与《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相悖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目前,家庭暴力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侵犯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老人、儿童的生命健康权的现象也屡屡发生,我国一些法律均对家庭暴力作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如:我国《婚姻法》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刑事诉讼法》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关系并无限制性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上述的民法规定没有排除有夫妻关系的侵害人和被侵害人,如果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其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法律的上述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笔者认为,受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可以先判决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给予受害人损害赔偿,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予执行,待双方离婚、分割财产后再执行。这样既保护了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