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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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是否可以不诉离婚而要求丈夫支付生活费

【案情】 王月菊今年65岁,现已无劳动能力,亦无收入来源。其丈夫张农兵是某电力公司的退休工人,今年66岁。张农兵每月退休工资有25...

    【案情】

    王月菊今年65岁,现已无劳动能力,亦无收入来源。其丈夫张农兵是某电力公司的退休工人,今年66岁。张农兵每月退休工资有2500元左右。2014年4月3日,王月菊一纸诉状将张农兵告上法庭,要求张农兵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经查明,原告王月菊与被告张农兵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

    【分歧】

    原告王月菊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被告张农兵要求其支付生活费?对此有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王月菊已经无劳动能力,且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作为有固定收入的丈夫张农兵应当承担起抚养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张农兵现已66岁,其亦无劳动能力。婚姻法虽规定夫妻间有抚养的义务,但婚姻法亦规定子女由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原告应当起诉其两个儿子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婚姻法已经明文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被告张农兵其虽年迈无劳动能力,但其仍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其不但有义务也有能力抚养妻子王月菊。虽然婚姻法亦规定了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夫妻间的抚养义务与子女赡养义务应当区别开来。两者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不同的法律义务。两者不同性质,不是择一而诉,是可以重复起诉的。而且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未起诉其两个儿子张彪和张虎应视为原告对其权利的放弃。故法院对此不能过多干涉,而应当在道义上对其两个儿子进行教育说服。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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