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4月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熊某(72岁)因陈某弟弟房屋与熊某房屋地基间水沟堵塞问题发生争吵,随后两人开始互相拉扯对方。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将熊某推得往后退,致熊某仰面倒地。事发后,熊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012年4月5日,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4月16日下午2时许,熊某因脑出血合并肺部感染死亡。
【分歧】
对于陈某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虽然推倒了熊某,但其对熊某的死亡不在其预见范围,主观上只存在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推倒熊某的行为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导致致人死亡的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区别主要在于其犯罪主观方面,即犯罪故意或过失。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主观上人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本案中,陈某将熊某推倒时虽不存在伤害致死的直接故意,但其应知晓熊某是72岁的老人,其推倒熊某的行为有可能伤害到熊某的身体,而其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应属间接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故应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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