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月26日9时30分许,被告白某驾驶货车沿丰城市丰乐公路从洛市镇往电厂方向行驶,当行至丰城市孙渡街道时与原告辛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辛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白某当日驾驶机动车途经事故地点,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辛某被送往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用去医疗费用25914.22元。同年8月13日,法医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辛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7500元,休息期为18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90日。
原告辛某为农业户口,从2010年9月30日起一直在宜春学院就读全日制大学至今,户口未从原居住地迁出。肇事车辆系被告白某所有,挂靠于被告美宏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辛某索赔未果,故将三被告白某、美宏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币92482.9元。
庭审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辩称:原告辛某系农村户籍,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赔偿。
【分歧】
辛某作为农村户籍在校大学生,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辛某虽在城市就读大学,但其户口未迁入城镇,且又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其伤残赔偿金不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辛某在城市就读大学已超过两年,日常生活已融入城镇,其身份也悄然发生变化,与城镇户口的居民相比已无甚区别,应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伤残赔偿金可按城镇标准获赔。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明确规定:“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原告辛某是农村户籍在校全日制大学生,在宜春学院学习生活已一年以上,虽没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但一直在城镇居住生活,其主要任务是学习文化知识,其还没有完全依靠自己的劳动创造收入,因此对原告辛某来讲没必要结合主要收入来源地来认定城镇居民标准,这也符合最高院复函填补损害的立法精神,故原告辛某请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本案不能单纯以户口作为判断伤者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依据,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受害者的经常居住地、住所地、生活消费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从而更加准确的确定所要采用的赔偿标准。本案原告辛某在城市就读大学已超过两年,日常生活已融入城镇,有着稳定的在城市学习生活,其身份、消费发生变化,与城镇户口的居民相比已无甚区别,应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伤残赔偿金可按城镇标准获赔。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