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张某听说有人花高价想为自己早逝的儿子配阴婚,便偷盗村里某已下葬半年多,基本变成尸骨的坟墓,获取非法钱财。
【分歧】
关于被告人张某盗窃尸骨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不构成犯罪。尸体和尸骨从字面上来看是有区别的,两者是截然不同的事物,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不构成犯罪,应属于社会道德调整范畴。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犯盗窃尸体罪。这里的“尸体”应作广义理解。尸体应该是按照我国传统丧葬风俗的采取不同方式保留,代表死者的遗留物。尸体应该包括尸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盗窃尸体罪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公共秩序,我国刑法将盗窃尸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人们共同遵守的社会公共秩序,而不是单纯的人类的躯体。如果仅仅将法律规定的尸体范围确定为人死后腐烂之前的躯体,而不打击盗窃尸骨的行为,显然不能保护人们正常的丧葬、祭祀活动。不但会伤害死者亲属的感情,还会激化社会矛盾。所以尸体应该包括尸骨。故被告人张某构成盗窃尸体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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