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社会闲散人员林某伙同徐某(另案处理)、夏某(在逃)先后多次窜到丰城市某乡镇小商品交易市场,以该地盘归“他”管辖为由,要求商户向其交纳“管理费”。2013年7月22日下午,当林某等人再次来到余某的店面强行索要1500元管理费时,遭到余某拒绝,于是林某拾起地上一只铁锤追打余某,迫使余某妻子顾某当场交给林某1500元。
【分歧】
对林某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在主观上是强索“管理费”,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在客观上当场使用暴力并索取“管理费”1500元,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都是侵财类犯罪,主观方面都需要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或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都是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但两罪存在明显区别即“威胁”内含不同:一是从威胁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二是从实现威胁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三是从威胁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四是从非法取得财物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结合本案分析,当林某等人来到余某店面收取1500元“管理费”拒到拒绝时,林某便拾起地上的一只铁锤追打余某,当场威胁到余某的人身安全,在这一紧要情况下余某之妻顾某才被迫交给了林某1500元。可见,林某抢劫特征明显,应以抢劫罪论处。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