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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案发现场附近自杀不成被抓能否是自首

【案情】 被告人陈某因怀疑同村村民王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心生报复。某日中午,陈某见王某妻子张某一人在家(张某家共有三...

    【案情】

    被告人陈某因怀疑同村村民王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心生报复。某日中午,陈某见王某妻子张某一人在家(张某家共有三层),遂拿上菜刀冲进房间将张某砍成重伤。随后陈某又将张某家中的物品点燃,便跑到三楼楼顶上躺下,等待大火将自己烧死。后被赶来救火的消防人员发现并移送给到达现场的公安人员。归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分歧】

    对于本案被告人陈某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被告人陈某构成自首。理由是,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明知会有人报警,未离开现场,躺在楼顶上,属在现场等待。在被抓时,也没有反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即“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依法应当认定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种意见:本案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理由是,首先,被告人陈某跑到三楼楼顶是想自杀,没有投案的主观意图。其次,陈某案发后逃到三楼,远离了作案现场,不属于在现场等待,故其不符合《意见》所规定的关于自动投案的任何情形,不构成自首。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有一种情况是“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可见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和供认犯罪事实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属自动投案。

    本案被告人陈某在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也能供认犯罪事实,但他不具备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这一条件。因为《意见》中“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至少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行为人知道很可能已经有人报警或已经发现有人报警;二是行为人没有远离案发现场,而是将自己暴露在他人视线之内或处于很容易被他人发现并抓获的位置;三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罪行,直面将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后果,而不是设法逃避。被抓获在其意料或期待之中。而本案被告人陈某案发后逃到三楼楼顶,尽管离案发现场不是很远,但他躺在楼顶而不是站在楼顶上,处于很难被他人发现的位置。另外他到楼顶上是想自杀,妄想一死了之,逃脱法律的制裁,并不是等待被抓,故其不属于《意见》中所规定的自动归案的情形,不构成自首。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亦可从轻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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