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和被告方某通过同学介绍相识。2013年4月27日,被告方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载明“今借到李某20000元,在2014年5月1日前还清,如逾期未还,则按2分计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还款未果,遂于2014年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并支付从2013年4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借条中有关利息的约定存在瑕疵,是否必然导致利息的约定无效,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2分计息”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应按照无利息处理。“按2分计息”未明确2分是月利率、年利率、还是日利率,又因双方不能对借款利息达成补充协议,且未形成交易习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案双方对利息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2分计息”的约定存在瑕疵,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利息的瑕疵约定均存在过错,出借人原告存在对借条审核不严的过失,借款人被告存在书写不严谨的过失,故应酌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来计算利息。
第三种观点认为,“按2分计息”的约定应视为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且利息起算时间为2014年5月1日。“按2分计息” 可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来解释,完全可以认定双方对利息的计算约定为月利率20‰,其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未违反法律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从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条来看,借条中双方对借款本金、利息起算时间、还款期限均有明确约定,仅是“按2分计息”的表述存在瑕疵从而导致理解不一。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那么,存在理解争议的“按2分计息”是否属于利息约定不明确。何为约定不明,从中国的语言表达习惯及思维习惯来看,解释在先,不明在后,因此,只能是在用通常的合同解释方法已无法解释明白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约定不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原、被告系通过同学介绍相识,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的目的应是为了谋取利益,而非亲朋好友间的无偿帮助;从合同的条款来看,双方对借款本金、还款期限、利息的计算都有约定;从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当前民间资本以出借的方式,借贷给他人用于经营或周转的月利率在2分比较普遍。因此,“按2分计息”的约定完全可以根据合同解释的方法认定为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
(作者单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