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曾容某与被告曾宪某系叔侄关系。被告曾宪某于2011年8月左右,经常以家庭生活急需、生意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4月1日止累计借款135000元。2013年4月1日,被告曾宪某补写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双方在借条中约定2013年5月1日前归还借款。
另查明,被告曾宪某于2013年5月22日归还了原告借款9500元,之后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通过律师函等形式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曾宪某归还借款125500元和利息753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曾宪某辩称:原告起诉不符事实,曾宪某本人根本没有向原告借过钱,该笔135000元的借款实为赌债。其写给原告的借条是2013年5月22日在原告胁迫、恐吓的情况下所写。当时原告带了四个人到被告曾宪某家,称被告曾宪某儿子曾某向原告借款135000元钱,扬言如不还钱就打死曾某,杀掉曾宪某,查封曾宪某的房子。当天原告还强迫被告曾宪某支付了95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归还索去的95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证人曾某称该135000元借款系由其所欠。法院遂追加曾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被告曾某辩称:其系被告曾宪某儿子,该借条所记载的135000元,其实是由其欠下的赌债。曾容某给他提供了帐号,在网上赌“百家乐”,并通过帐号转赌资。因该款系由其所欠曾容某的,所以不应由被告曾宪某偿还该笔款项。又因为该笔款系赌债,所以,他本人也不应支付给曾容某。
【争议焦点】
本案中所诉争的借款是否属实,是否系赌债?
【调查核实】
法院于2013年11月16日委托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经多方调查,均未能获取当事人曾某所陈述网上“百家乐”赌博的帐号和密码,也没有取到曾容某、曾某双方财物转移的交易记录。因缺乏证据,公安机关对曾容某、曾某涉嫌赌博的情况不予受理、立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曾宪某偿还原告曾容某借款125500元及利息。
该案经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评析】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被告曾宪某所写的借条是否在受到原告的胁迫、恐吓而立写?经查,2011年至2013年间,原告曾容某与被告曾宪某曾发生经济往来;该借条系被告曾宪某亲笔所书,被告曾宪某立写借条后,向被告曾容某支付了9500元;证人曾某某(系被告曾宪某妹妹)证实被告立写借条时,原告曾容某没有胁迫和恐吓的情形;事发后,被告曾宪某没有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原告曾容某存在胁迫和恐吓的事实。因此,被告曾宪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本案借款是否为赌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被告曾某称借款135000元系其欠下的赌债,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经公安机关侦查,无法确定本案债务系赌债。因此,法院对被告曾某的抗辩意见亦不予采信。
原告曾容某主张被告曾宪某向其借款135000元,尚欠125500元,有借条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原告曾容某请求被告曾宪某偿还借款125500元,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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